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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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杭州市文明机关创建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26 10:46:58 查看:12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机关文明在社会文明和城市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深化文明机关的创建活动,促进文明机关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参照省、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结合市级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机关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关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单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弘扬文明新风、提升整体形象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单位人员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基础工程。

第三条 文明机关应是职能目标完成出色,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社会广泛认可的先进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表彰的一项综合性荣誉。

第四条 文明机关创建活动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围绕“服务中心、创建为民、促进发展”的原则,不断加强机关法治、思想道德和先进文化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单位管理水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切实增强法治观念,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升机关文明形象和服务水平,推进机关全面建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在市文明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为组长;市委副秘书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市委副秘书长、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为副组长;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考评办、市信访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机关事务局和市文明办为成员单位的市级机关创建文明机关活动领导小组(简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第六条 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级机关文明办)。办公室设在市直机关工委。具体负责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创建活动纳入市级单位总体工作部署,作为年度考核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创建组织,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文明机关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班子正气,领导垂范。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领导班子公道正派、风清气正,单位民主氛围好;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作风民主,以身作则,组织考核和群众评价好。

(二)勤政为民,实绩显著。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机关党建,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党组织和机关党员作用发挥好;坚持勤政为民,认真履职,廉洁高效,完成职能目标在全省同行业领先;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创新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坚持以人为本,心系群众,深入基层,工作扎实作风好。窗口服务履行服务承诺,遵守行业规范,服务周到细致、优质高效,示范作用强。

(三)教育深入,风尚良好。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诚信、友善、节俭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民族和时代精神,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学习和争当“最美杭州人”,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等活动,扎实推进“道德讲堂”建设,倡导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社会道德风尚建设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四)文体活跃、内涵丰富。注重加强单位文化建设,立足实际,营造健康向上、富有特色的文化氛围,形成单位的核心精神。加强理论武装,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组织开展读书学习、演讲比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单位学习制度健全氛围浓,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倡导健康环保生活理念,配备必备的文化设施,经常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文化生活内涵丰富,干部职工精神风貌积极向上。

(五)管理规范,环境和谐。单位内部管理科学民主、规范有序,各类制度规定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重视和倡导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单位内外环境洁化、绿化、美化、亮化,厉行节约、节俭养德,落实禁烟和垃圾分类好。加强机关法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六)创建扎实,贡献突出。文明机关创建活动领导重视,目标明确,计划周全,措施具体,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积极组织开展文明处室、文明窗口、文明标兵等创建活动,创建工作基础扎实、特色鲜明,群众参与率、知晓率、支持率高。牢固树立敬业奉献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文明城市、城乡结对、社区共建、拥军优属等各项创建活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无偿献血、春风行动、扶弱帮困、送清凉送温暖等各项公益爱心活动,社会贡献突出,社会形象良好,群众广泛认可。

第四章  创建和测评

第九条 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和要求,市级单位机关是开展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的主体。符合文明机关申报条件的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管委会和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含科研院、所),均可申报市级文明机关。

第十条 创建文明机关,重在加强领导,坚持齐抓共管,着力形成创建工作合力;重在结合实际,创新工作载体和方法,着力形成创建活动特色;重在贴近群众,吸引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着力形成全员参与的格局;重在常抓不懈,突出创建过程,着力形成完善的长效制度。

第十一条 文明机关测评应坚持标准、从严掌握,采用平时管理、日常检查与自愿申报、综合测评相结合,突出日常管理,注重过程常态和群众满意度。具体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创建单位结合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单位应积极申报参加测评,填写《文明机关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级机关文明办。

(二)资格审核。市级机关文明办通过向社会征求意见和书面征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对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测评资格:

1.单位年度目标综合考评未达标的;

2.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有2人(含)以上违法违纪,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单位内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大案要案,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

4.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爱国卫生等不符合同级职能部门规定要求应予一票否决的;

5.平时创建意识不强,抓机关文明建设不力,暗访督查问题突出,届期内按评选标准累计扣分超过5分的; 

6.其它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实地测评。由测评组按照创建标准,对通过申报审核的单位逐个进行测评。测评采用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随机问询等形式进行。

(四)审核公示。由市级机关文明办汇总测评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拟定文明机关候选单位,并经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五)总结通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向市文明委汇报申报评审情况,由市文明委审定市级文明机关,并由市文明委进行命名授牌。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加强文明机关创建管理,建立完善暗访督查、通报整改、学习交流、工作报告、档案管理和目标考核等制度,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一)暗访督查。市级机关文明办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文明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暗访和督查,定期召开暗访例会,听取暗访和督查情况,并建立暗访督查资料作为考核和测评的主要依据。

(二)通报整改。市级机关文明办每季度通报一次暗访和督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将抄告相关单位,必要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和事,责令相关单位查处。

(三)学习交流。各单位要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学习先进典型,树立文明标兵,推动创建活动不断深化。市级机关文明办将适时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部署创建任务,交流工作经验,加强横向联系,实施分类指导。

(四)工作报告。各单位每年应结合机关文明建设任务,对学法守法、服务奉献、道德引领、文化示范、管理创新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报告。

(五)目标考核。各单位文明建设情况作为年度共性目标列入综合考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目标考核;日常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情况将作为文明机关评选的重要依据。

(六)档案管理。各单位应结合机关文明建设任务,建立相应的工作档案,以备测评时核查。

第六章  届期与奖励

第十三条 文明机关创建实行届期制,每届三年。测评时间由市级机关文明办结合实际工作确定,提前通知创建单位。每届期满后,各创建单位需重新参加下一届申报测评。

第十四条 对文明机关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被评为市级文明机关的单位由市文明委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五条 文明机关的牌匾要规范悬挂。获得文明机关荣誉的单位,应将荣誉称号牌匾悬挂在单位大门前或大厅等显眼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文明机关和文明处室、文明窗口等荣誉应作为各级推荐评选先进的必备条件。市级各单位推荐评选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和上一级别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其它综合性先进应优先从获得文明机关荣誉的单位中产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级文明机关创建测评体系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印发的《杭州市创建市级文明机关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