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奖励在振兴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市、县(市)、区属各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医药卫生、教育、管理等科技人员。 非本市所属单位的科技人员,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选拔市级优秀科技工作者对象: 1.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发明奖者; 2.在理论研究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创造性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者; 3.在科技进步工作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二等奖、市一等奖的首位科技人员; 4.在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方面成绩卓著,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以及获得市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的首位科技人员; 5.在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6.长期在农业第一线工作,在农业示范推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者; 7.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优异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要指导意义,有显著的社会效益者; 8.对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9.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成绩卓著、效益显著,使企业综合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领导和科技管理人员;科研机构改革成绩卓著的各级管理部门的科技管理人员; 10.在支援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帮助老区、山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成绩卓著的科技企业家; 11.在医学、教学研究中获得重要成果的科技人员。 第四条 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负责,每年进行一次。 评选工作采取限额择优的原则,全市每年评选优秀科技工作者一百至一百五十名,各县(市)、区的推荐名额可高出评选名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 评选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各系统、各县(市)、区科技人员的人数和科技工作情况分配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名额; 2.市级各系统和各县(市)、区在各基层推荐名单的基础上经过筛选,再向市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名单; 3.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委员会根据市级各系统和各县(市)、区推荐的名单,通过择优评定,提出市年度优秀科技工作者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授予“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六条 市级优秀科技工作者享受如下待遇: 1.在现有标准工资基础上可晋升一档工资;特殊贡献的可晋升二档工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该项工资不冲抵。其中有突出贡献者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2.由市保健委员会发给“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保健就诊证”,每年全面体检一次; 3.优先给予国内外进修深造机会; 4.每年组织安排一次休养; 5.夫妻两地分居符合国家规定政策的,优先解决分居问题; 6.配偶或子女符合农转非条件的,优先解决农转非问题; 7.优先分配住房; 8.可以破格申请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市级优秀科技工作者晋升工资的指标,企业单位(包括含有3%晋级权的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晋级工资指标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市统一掌握的千分之一的奖励指标中解决。 第八条 提高优秀科技工作者待遇和改善他们工作、生活条件所需的费用,企业单位可按费用的不同性质,分别在有关项目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可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凡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或评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应从市级优秀科技工作者中择优选拔,但晋升工资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