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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5-06-12 11:10:15 查看:6065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财政局、科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5528

 

 

杭州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操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3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引才范围和渠道,更好地发挥工作站在引进高端人才、助力创新驱动方面的作用,根据《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杭科协〔201349号),现就杭州市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  建站条件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工作站是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等高端智力资源,为建站单位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 根据《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高层次人才的分类,引进AB两类专家(除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单位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

第三条 申请设工作站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杭州市〔包括区、县(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高层次专家及其创新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2.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专家签定专家工作站共建协议;

3.与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签有明确的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合同);

4.建站主体本身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

5.建站主体与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合作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已与专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有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四条 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1.战略决策咨询:围绕建站主体及其行业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开展咨询;

2.科技项目合作:围绕建站主体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同时引进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建站主体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

3.创新人才培养:建立规范化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建站主体培养创新人才;

4.辐射区域经济:发挥工作站的人才、技术、项目等资源优势,辐射、带动工作站所在区域和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工作站类型: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专家工作站仅以企业为建站主体,根据引进专家层次分为A类专家工作站和B类专家工作站。

 

第二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工作站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报认定工作在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杭州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由区、县(市)科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科协负责推荐,并统一上报至杭州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由杭州市院士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八条 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以集中答辩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结合初审意见择优认定工作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站主体,取消“杭州市专家工作站”的认定:

1.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3.建站主体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本单位工作站的日常管理、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工作站高效、健康、有序发展。工作站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每年度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批准为市级专家工作站满一年后,经评估,合格并绩效明显的建站单位,A类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资助,B类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工作站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考核细则参照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办法实施。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或三年内有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建站单位,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在杭州市人才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支。各区、县(市)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专家工作站的建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制定,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三年。

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家工作站操作细则的通知(杭科协【2015】14号).doc

杭科协[2015]1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pdf